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湖工大资〔2020〕10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定义的设备设施。
2.各单位确保所购和使用压力容器是合法资质单位生产、销售,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并依据相关特种设备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各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及其相应职责,严格按规范操作,并填写压力容器使用台账。
4.压力容器应按规定依法依规到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进行定时定期维护、检验,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各单位应落实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培训和应急教育,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知识和技能。属国家强制管理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操作。
6.各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压力容器安全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落实,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请各教学科研单位认真落实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分类建档、完善管理,并将《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信息统计表》和《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于2021年4月13日前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朱老师 电话:59750210
特此通知。
附:1.《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信息统计表》
2.《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