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20年12月30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的确认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或访问“武汉税务”微信公众号推文:。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条件请见附件二。
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59750344(财务处咨询电话)
附件一:个税APP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操作流程
附件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条件
财务处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