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会办事公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校工会履职能力,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落实校务信息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根据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工会办事公示制度指校工会向服务对象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三条 依据服务对象办事方便、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办事公示。
第四条 校工会可予公示的主要内容是:工作人员身份、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工作分工、岗位职责;办公电话、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标准、办事承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由本部门承办的校务信息公开事项;按规定应公示的其它内容。
第五条 因性质所决定,属于保密范畴的内容不予公开。如:保密文件、重要会议内容和材料、处于酝酿但未公布执行的事项等。
第六条 需由校工会公示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务,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校工会办事公示形式可采用墙上悬挂、网上公告、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办公平台、校务信息公开平台、会议等途径予以公示。
第八条 校工会工作人员不定期开展自查,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及时整改。公示后收到的反馈意见,校工会将认真分析和办理,并及时公开办理情况。
第九条 校工会根据公开事项及工作需要确定公示形式和期限。
校工会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服务至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二条 忠于职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做好协调服务、贯彻落实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讲求实效。遵循工作程序,注重工作效能。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切实做到为教职工着想,多为教职工办实事。
第四条 热情接待。做到礼貌、谦和、热情、诚恳、周到,接待谈话和接打电话语言文明。
第五条 解答耐心。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做到条理清晰、道理讲透,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燥,严于律已、恭敬谦让、冷静对待。
第六条 遵纪守法。校工会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和工作制度,坚决反对和摒弃“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工作作风,努力创造一个务实、高效、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
校工会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增强校工会全体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校工会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会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教职工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校工会第一个接待或受理服务对象的来电、来信、来函、来访或询问等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不论教职工来访事由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应热情接待,礼貌待人,并负有为其服务的不可推卸责任,必须帮助来访者找到经办人,不准借故不理或推诿。
第五条 教职工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遵循符合规定、实事求是、快捷准确的原则予以办理。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请示校工会负责人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教职工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校工会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当相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时,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联系责任人或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校工会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单位(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以及简单生硬地对教职工的办事请求和询问予以回绝。
第九条 除匿名来电、来信和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条 校工会设立来电、来访登记簿,对服务对象所提出的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请示、协调的服务事项,由首问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及时填写、登记,经请示、协调后,尽快予以答复。
校工会一次告知制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服务对象到校工会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时,实行一次告知制。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校工会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依据。
第三条 告知的原则;准确、全面、详细、客观。
第四条 告知的内容: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工作流程、办结时限及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五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校工会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
第六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即办理。
第七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照告知要求补充齐全后,经办人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八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不能一推了之。
第九条 告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
校工会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增强校工会全体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评议,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校工会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工作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项制度。
第三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手续齐全的事项,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校工会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对服务对象咨询办事或来电来信来访,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五条 需由校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协同其他单位(部门)办理或需多个单位(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告知何时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联系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原因和办理情况,告知办结时间;因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按一次告知制的规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条 对二级单位申请成立工会组织的请示,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各二级工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或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告知请示单位。
第七条 对群众来信、来人、来电反映有关问题需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登记,调查处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服务对象对办结时限有另外要求,除确实无法办结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外,应按服务对象要求的时限办结。对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需学校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校工会的初步意见;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以学校要求的时限为准。
校工会主岗备岗制
第一条 为保证日常工作秩序正常运转,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岗备岗制是指在校工会办公室和各科室内两个相近岗位,互为备份岗位或顶替岗位,及时办理岗位事务的制度。
第三条 校工会办公室和各科室第一负责人为主岗人,其他为备岗人,主备岗人为互补关系。
第四条 主岗责任人不在岗时,须提前向备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备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不得推诿、拖延,影响公务办理。
第五条 备岗责任人应主动了解主岗岗位职责,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校工会公开评议制
第一条 为加强校工会效能建设,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规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校工会履行基本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校工会履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
(三)校工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公开评议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评议和年终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检查监督和教职工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 参与评议人员范围:分管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机关部门和二级工会管理人员代表、教师代表和职工代表。
第五条 公开评议方式:通过办公网络、电话、公开评议表、召开座谈会、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形式进行公开评议。
第六条 对公开评议中收集到定性、定量评议结果进行统计,对评议意见进行分类梳理。涉及校工会的意见,由校工会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后予以说明或明确整改措施与时限,并将说明或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应评议人。个人的评议情况由校工会负责人向被评议人予以反馈,提出努力方向或整改要求。